中海油:海上油气投资将达千亿
[21]参见注[10],第104页。
[7]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实施对于立法的完备和整体制度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适用和遵守法律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更看重对实体规则的遵循而相对轻视对程序规则的遵循。
而就法律漏洞而言,法学理论和实践已经发展出多种途径和方法来减少和弥补。[2]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亦强调: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作用和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一国的财力人力直接影响到实施机构及其人员、设施的配备程度,也直接决定了法律实施可否以及能够多大范围内采取先进技术、新型工具来辅助实施,这就是法律实施的资源依赖特性。现代社会法的治域不断扩大,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法律实施资源的需求和依赖更为严重。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而言,法律不仅有其规范完备的制度体系,更有保障法律系统运行的程序设计和国家机器,从而为实现立法者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关系和秩序提供了可资操作的强力工具。
参见汪劲:《我国环保法律实施面临的问题: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认识——对30个省份法院和检察院万人问卷调查的比较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6期,第735-747页。法律既能被用来正确地发挥作用,也可能被滥用。这一解释或理解的过程往往意味着意义的缺损。
[85]三是要求公平获益,那些使主体增益的法律,应该得到公平的实施。[89]保障法律得到公平的实施,需要国家在物质资源和法律资源上进行必要的再分配,使社会成员能够平等运用法律资源。行为人只要通过技术程式来开展具体活动,就没有选择余地,守法将通过技术程序自动达成。[139]参见凌斌:《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第121-135页。
[56]参见注[19],第477-486页。[69]通过解释、论证出来的还是法,只不过这种法已经不是本本上的法,而是融贯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正义的法治之法;在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变动之间所探寻出来的法治之法;凝聚着法律运用者的智慧之法。
[112]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法律实施中一个突出的困难是制度运行环境中的信息成本高昂。参见注[9],刘瀚文,第12-17页。在某种意义上,实施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人们依法而为的动力机制问题。[144]张千帆教授对宪法的实施即采取了这样的划分。
除了重实体、轻程序这类实践中常见的认知误区外,提出并强调依法实施原则,还旨在回应实践中两类普遍存在的困惑:第一,法律总是不完备的。行政主体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来开展行政活动。而实施主体的种种局限也必然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反映到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中去。正如富勒所言,简约性是法律的内在美德之一。
郭卫东、郭广珍:《几个法律实施模型的比较分析》,《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63-65页。[29]具备这些内在美德的法,才被视为具有形式正义。
在后法律体系时代,法律实施对于已经制定的法律是有效的检视机制和反馈机制,立法的不适当处需要通过法律实施体现,[5]法律实施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对今后的修法与立法将提供实践性积累素材。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特别是实施强制性措施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此外,标准和技术都是支撑法律实施的有效手段。诚如博登海默所言: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123]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9页。[7]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实施对于立法的完备和整体制度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现代法律中,特别是对于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实施措施,法律往往作出了有关实施程序的明确规定,并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84] 公平实施原则包括执法公平、司法公平以及守法公平。
[14] 值得一提的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迄今,在宏观、中观、微观各层面,围绕法律实施的研究始终存在着一条突出的主线,即着重于解释法律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的表现和成因的反向研究。法律实施乏效的第一类表现就是实施不足,它包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
[56]胡旭晟教授提出了守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分为两个维度。这里的公平既包括约束公平也包括机会公平,还包括信息公平乃至资源公平。
‘消极守法指守法主体对法律规范(主要是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被动服从以及对合法权利的正当放弃。同时,秩序是法律实施的首要目标,但秩序未必需要法律,也未必由法律独自生成。
它可能维护公共领域的生命力,塑造出充满活力的社会,也可能塑造一种稳定却了无生机的社会。虽然立法在逻辑上并不排斥宣示性的表达:在立法活动中,象征性立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价值。有鉴于法律实施对于法治的重要价值及其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突出的时代意义,笔者不揣浅陋,尝试聚焦法律实施的基本原理,就法律实施的一般特性和基本原则进行探索和提炼,就教方家。成文法律是凡人生产的文字艺术品,人生和社会有多复杂,它就有多复杂。
[35]参见孙新强:《卢埃林现实主义法理学思想》,《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第3-19页。依法实施所依之法,是指国家法律明确确定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也包括其他有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2]另一方面,我国作为法治建设的后发国家,大量的制度是通过建构而不是自生自发演进而来,且建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法律移植的方法。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程序是法律实施的关键。
(一)法律实施的特性提炼 从整体上看,法律实施是一个复杂系统,[27]其要素包括规则、主体、资源和条件四个部分。程序是实施法律的基本依循,严格遵守程序是依法实施的当然要求,也是追求理想实施法效的必由之路。
法律规则的存在比它的正义性与合目的性更重要。抽象的规范需要或多或少的解释才能在具象的特定情境中有效适用。此类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魏德士将法的效力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效力(应然效力),法应当有效,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的。
[28]法律规则的缺陷具有内生性特点。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所有的立法,不过是为法律实施做准备。
促进自治规范的形成和实施有助于弥补正式法难以介入的尴尬地带,并促进社会自律和成员守法用法习惯与能力的养成。[9] 上世纪末,随着对有关法律实施的内涵、构成等一般理论的框架性认知取得了基本共识,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以及部门法实施中的专门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更多关注,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侧重于在中观、微观层面讨论法律实施。
参见桑本谦:《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3-15页。[61]Christopher Osakwe,The Bill of Rights for the Criminal Defendant in American Law: A Case Study of Judicial Law-Mak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J. Andrews (ed.),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N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2,pp.260-264. [62]参见孙笑侠:《法治、合理性及其代价》,《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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